32个水文站超警戒水位 广东北江将出现50年一遇洪水

 行业资讯     |      2025-04-05

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问题在于,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其一,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化。[7]参见姚遥:《10年筹备,爱眼无门》,《南风窗》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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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尤其是能够促使司法机关通过适用基本权利条款对之予以保障和救济。从中国对待两大国际人权公约的做法来看,虽然经由国内立法生效这一做法有助于公约内容的细化和可操作化,但同时也为通过国内立法过滤公约内容提供了契机。[8]参见《北京8月共接待申请游行示威77起:多涉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74起已解决问题自行撤回》,《南方日报》2008年8月19日A07版。因此,应通过原则性规定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律保留做出进一步更加严格的规定,以消解下位立法变相做出不合理的权利限制规定及其低效力等问题。

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来看,境外3起申请有2起因手续不全、不符合申请要求而被退回,1起因违反《游行示威法》规定而不予许可。基本权利立法是一宏达而具体的系统工程,立法者必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积极作为,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基本权利立法的转向。为此,最高法院于2011年9月下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其中指出,要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要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1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该类案件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问题在于目前尚有较多的法律,乃至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的选择权。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因此,由司法解释来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安排,总起来说是讲不通的。该条规定明确了非诉行政执行由行政庭审查、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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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就提出了正当程序的审查,参见江必新:《程序正当性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有的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包括有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法院承担。

虽然该条例第9条中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从而给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但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裁定、行政执行的模式,在总体上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首肯,这一点是很明确的。这就意味着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司法认可,并以司法强制力保障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最终实现。据统计,截至2010年上半年的600件行政法规中,就有52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该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第一个问题,但问题在于,对于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没有明确规定,也许其本意是,准予执行裁定的送达是题中应有之义,不需要规定,但送达时限的遗漏则会产生诸多的问题。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就《行政强制法》而言,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至少在所涉及的内容方面,比以往任何一个规定都要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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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如果将法院作为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工具,则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环节上,既有行政庭负责执行的,也有执行庭负责执行的,甚至还有法警队负责执行的。从理论上讲,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其效力应当及于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关于裁定的送达问题,《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例如有的法院无视《若干解释》第86条之规定,对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甚至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予以立案受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补充。

因此,应当说直接赋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是符合实际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如果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是否还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事实上,现行法律中有的既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又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

[2]可见,法院能否及时、正确地办理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于有效实现行政管理效能和效率、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目前规定的审查结果只有三种:即裁定不予受理。但也有相当多的法院仍然沿用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确定的模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不明。问题在于,现行制度中没有对此作出相应规定。[32]黄学贤:论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提出,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加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180天后9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90日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 《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说是非诉行政执行法院裁定、行政执行模式的正式确立(尽管其适用范围有限)。

虽然如上所述,目前最高法院的规定还仅限于国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范围,但问题的揭示仍然有助于整个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完善。另一种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应当认为,以上通知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准予执行。有的法院用通知形式,有的法院用裁定的形式。法院审查结果的多样化。但同时必须看到的是,现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突出地表现在因基本依据之间的矛盾、裁执分离模式处境尴尬等导致的模式不定,需要明确。

可见,用语的模糊必然导致实践的混乱。故而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院如何审查了。

[28]特别是其第3项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规定的彰显。对此,学界围绕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成果。